中国公益诉讼制度走上了一条检察主导的“国家化路径”。检察机关在获得法律正式授权后成为公益诉讼制度实践的主导力量,在办案数量、效果和影响力上都有着优异的表现。自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正式入法以来,全国检察机关每年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约占人民法院当年审结的各类公益诉讼案件的九成。这仅是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案件,实践中近90%的检察公益诉讼案件是通过诉前程序办理的。而且,与其他国家的公益诉讼制度明显不同,“只有我们中国的检察机关能提起真正意义上的行政公益诉讼,这是全世界范围内的首创。”检察主导的公益诉讼制度实践成为我国法治进程中“自主型进路”的又一适例。公益诉讼制度这一“自主型进路”的实践逻辑源自何处?为何检察机关具备主体优势?需要从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本质、功能、目的等深层次挖掘和溯因。
检察公益诉讼的制度本质 超越诉讼制度的特殊司法制度 检察公益诉讼的制度目的 促进依法行政和维护公共利益 检察公益诉讼的制度功能 维护法秩序的统一 “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是新时期依法治国的“新十六字方针”。从维护公共利益的法治运行成本考虑,理想状态是先自觉守法维护公益,后严格执法纠正违法行为,最后才是公正司法纠正守法和执法中的偏差。在检察公益诉讼制度诉前程序设计中,检察机关处于监督守法和执法状态的一种超脱实体争议本身的角色,在守法者和执法者身后,具有维护法秩序统一的职能作用,同时也避免了直接依靠司法程序实施法律的各种困境。 检察公益诉讼制度 优势发挥的未来建构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试验是自发的,立法上确立检察机关的主体资格是决策者基于检察机关的前期表现综合考虑而赋予的,公益诉讼制度实践的检察主导现状是检察机关自身努力的结果,更是制度优势在比较中的体现。立足于检察主导的制度现状、超越普通诉讼的制度本质和促进依法行政的制度目的,未来制度构建的方向可以是:一方面,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制度应当有不同于一般诉讼的刚性因素。比如,行使调查核实权和调查取证权应当得到立法的切实保障;探索赋予检察公益诉讼调查权中类似行政调查中的封存、扣押、冻结、责令立即停止侵害等强制性措施;探索建立检察建议整改情况第三方评估机制,引入外部和社会力量督促行政机关及侵权主体切实履行责任。另一方面,理性对待公益诉讼的诉前“等待期”。面对环境污染等案件证据灭失或者损害加重的风险,不仅可以考虑赋予检察机关证据保全的执行权,建立诉前临时禁令制度;而且在特定情况下诸如毒害污染等紧急事件发生时,可以设置例外程序,规定紧急情况下检察机关可以不经过前置通知程序直接提起诉讼。在民事公益诉讼中,针对检察机关起诉后有社会组织还要求由其诉讼的情况,基于诉讼成本、证据时效性和激励不同主体参与公益诉讼的考虑,可以让社会组织作为共同原告参与诉讼,此时仍由检察机关作为主体提起诉讼,而不必撤诉后改为支持起诉。这些内容或许可以在未来统一立法时一并考虑。
中国公益诉讼制度走上了一条检察主导的“国家化路径”。检察机关在获得法律正式授权后成为公益诉讼制度实践的主导力量,在办案数量、效果和影响力上都有着优异的表现。自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正式入法以来,全国检察机关每年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约占人民法院当年审结的各类公益诉讼案件的九成。这仅是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案件,实践中近90%的检察公益诉讼案件是通过诉前程序办理的。而且,与其他国家的公益诉讼制度明显不同,“只有我们中国的检察机关能提起真正意义上的行政公益诉讼,这是全世界范围内的首创。”检察主导的公益诉讼制度实践成为我国法治进程中“自主型进路”的又一适例。公益诉讼制度这一“自主型进路”的实践逻辑源自何处?为何检察机关具备主体优势?需要从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本质、功能、目的等深层次挖掘和溯因。
检察公益诉讼的制度本质 超越诉讼制度的特殊司法制度 检察公益诉讼的制度目的 促进依法行政和维护公共利益 检察公益诉讼的制度功能 维护法秩序的统一 “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是新时期依法治国的“新十六字方针”。从维护公共利益的法治运行成本考虑,理想状态是先自觉守法维护公益,后严格执法纠正违法行为,最后才是公正司法纠正守法和执法中的偏差。在检察公益诉讼制度诉前程序设计中,检察机关处于监督守法和执法状态的一种超脱实体争议本身的角色,在守法者和执法者身后,具有维护法秩序统一的职能作用,同时也避免了直接依靠司法程序实施法律的各种困境。 检察公益诉讼制度 优势发挥的未来建构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试验是自发的,立法上确立检察机关的主体资格是决策者基于检察机关的前期表现综合考虑而赋予的,公益诉讼制度实践的检察主导现状是检察机关自身努力的结果,更是制度优势在比较中的体现。立足于检察主导的制度现状、超越普通诉讼的制度本质和促进依法行政的制度目的,未来制度构建的方向可以是:一方面,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制度应当有不同于一般诉讼的刚性因素。比如,行使调查核实权和调查取证权应当得到立法的切实保障;探索赋予检察公益诉讼调查权中类似行政调查中的封存、扣押、冻结、责令立即停止侵害等强制性措施;探索建立检察建议整改情况第三方评估机制,引入外部和社会力量督促行政机关及侵权主体切实履行责任。另一方面,理性对待公益诉讼的诉前“等待期”。面对环境污染等案件证据灭失或者损害加重的风险,不仅可以考虑赋予检察机关证据保全的执行权,建立诉前临时禁令制度;而且在特定情况下诸如毒害污染等紧急事件发生时,可以设置例外程序,规定紧急情况下检察机关可以不经过前置通知程序直接提起诉讼。在民事公益诉讼中,针对检察机关起诉后有社会组织还要求由其诉讼的情况,基于诉讼成本、证据时效性和激励不同主体参与公益诉讼的考虑,可以让社会组织作为共同原告参与诉讼,此时仍由检察机关作为主体提起诉讼,而不必撤诉后改为支持起诉。这些内容或许可以在未来统一立法时一并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