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准做好“墙内”“墙外”
两篇监督文章
让人民群众看到
更多精彩的巡回检察故事
编者按: 顺应检察改革形势,助推治理能力建设,辽宁省检察机关启动巡回检察试点工作,在两年多的试点和运行基础上,创新巡回检察新模式,精准打磨“墙内”“墙外”两篇监督文章,让人民群众看到了精彩的巡回检察故事。截至目前,辽宁省检察机关已经完成了对全省监狱巡回检察的全覆盖,对全省984家社区矫正机构进行了巡回检察。通过发现、提出建议推动解决了“墙内”“墙外”监管执法活动存在的普遍性、典型性的问题。
正义也许会迟到,但是永远不会缺席!
“墙内”监督 监狱巡回检察 让正义不缺席
1 2019年底,沈阳市城郊地区检察院按照省检察院部署在沈阳第二监狱开展巡回检察期间,接到多名服刑罪犯举报,反映罪犯高某多次殴打其他服刑犯人。经巡回检察组认真调查,了解到:罪犯高某在服刑期间曾再次因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被沈阳市于洪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高某虽然再度犯罪被数罪并罚,但并未痛心悔过、遵守监规,认真接受改造,2018年至2019年仍然因琐事多次殴打同监区其他服刑罪犯。2019年5月,高某与另一服刑罪犯因收拾仓库发生口角,就拳打脚踢将对方门牙打掉,嘴部缝了两针;2019年9月在水房洗澡时,因其他罪犯将水溅到高某身上,高某打对方几个耳光并踢打辱骂。高某在服刑期间多次受到管教警告、关禁闭等处罚,但屡教不改。 巡回检察组认为高某具有牢头狱霸苗头倾向,其行为已涉嫌破坏监管秩序犯罪,经检察机关及时监督,相关部门启动追诉工作。2020年5月28日,沈阳市城郊地区检察院对高某提起公诉,7月20日,沈阳市于洪区法院以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与前罪未执行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七个月。该案的办理有力地维护了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打击了牢头狱霸苗头倾向,维护了正常的监管秩序。
近年来,辽宁检察机关对监狱巡回检察稳步推进,有效避免了派驻检察“因熟生腐”“因熟生钝”“因熟生懒”等问题,提高了监督的敏感度、精准度。巡回检察针对“牢头狱霸”、违法“减假暂”、“纸面服刑”等群众高度关注的问题,重点突出对监狱刑罚执行、狱政管理、罪犯教育改造等情况进行检察,注重发现重大和深层次问题,注重发现监狱执法问题背后的相关职务犯罪问题。
“墙外”监督 社区矫正巡回检察 助力平安辽宁建设
在新冠疫情防控关键时期,盖州市检察院严格履行检察监督职责,对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居住地的缓刑罪范某犯依法向盖州市司法局提出“收监执行”检察建议。
社区矫正监督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方式,是检察机关服务平安辽宁建设的前沿阵地。2020年年初,辽宁省检察院制定印发《关于建立社区矫正巡回检察模式,推进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深度融入社会治理的意见》,在全省建立三级检察机关上下联动、检察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内外协调的社区矫正巡回检察模式。
社区矫正巡回检察模式,包含以基层检察院为主导的常规巡回检察模式、以市级检察院为主导的交叉巡回检察模式,以省检察院为主导的专门巡回检察模式、检察机关与同级司法行政机关为主体的联合检查模式。重点对因工作人员履职不当造成的脱管漏管情况、社区矫正对象请销假制度落实情况、社区矫正对象收监执行监督意见落实反馈情况、保外就医罪犯等重点罪犯执法情况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截至目前,辽宁省检察机关已经完成了对全省监狱巡回检察的全覆盖,对全省984家社区矫正机构进行了巡回检察。通过发现、提出建议推动解决了“墙内”“墙外”监管执法活动存在的普遍性、典型性的问题。
精准做好“墙内”“墙外”
两篇监督文章
让人民群众看到
更多精彩的巡回检察故事
编者按: 顺应检察改革形势,助推治理能力建设,辽宁省检察机关启动巡回检察试点工作,在两年多的试点和运行基础上,创新巡回检察新模式,精准打磨“墙内”“墙外”两篇监督文章,让人民群众看到了精彩的巡回检察故事。截至目前,辽宁省检察机关已经完成了对全省监狱巡回检察的全覆盖,对全省984家社区矫正机构进行了巡回检察。通过发现、提出建议推动解决了“墙内”“墙外”监管执法活动存在的普遍性、典型性的问题。
正义也许会迟到,但是永远不会缺席!
“墙内”监督 监狱巡回检察 让正义不缺席
1 2019年底,沈阳市城郊地区检察院按照省检察院部署在沈阳第二监狱开展巡回检察期间,接到多名服刑罪犯举报,反映罪犯高某多次殴打其他服刑犯人。经巡回检察组认真调查,了解到:罪犯高某在服刑期间曾再次因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被沈阳市于洪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高某虽然再度犯罪被数罪并罚,但并未痛心悔过、遵守监规,认真接受改造,2018年至2019年仍然因琐事多次殴打同监区其他服刑罪犯。2019年5月,高某与另一服刑罪犯因收拾仓库发生口角,就拳打脚踢将对方门牙打掉,嘴部缝了两针;2019年9月在水房洗澡时,因其他罪犯将水溅到高某身上,高某打对方几个耳光并踢打辱骂。高某在服刑期间多次受到管教警告、关禁闭等处罚,但屡教不改。 巡回检察组认为高某具有牢头狱霸苗头倾向,其行为已涉嫌破坏监管秩序犯罪,经检察机关及时监督,相关部门启动追诉工作。2020年5月28日,沈阳市城郊地区检察院对高某提起公诉,7月20日,沈阳市于洪区法院以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与前罪未执行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七个月。该案的办理有力地维护了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打击了牢头狱霸苗头倾向,维护了正常的监管秩序。
近年来,辽宁检察机关对监狱巡回检察稳步推进,有效避免了派驻检察“因熟生腐”“因熟生钝”“因熟生懒”等问题,提高了监督的敏感度、精准度。巡回检察针对“牢头狱霸”、违法“减假暂”、“纸面服刑”等群众高度关注的问题,重点突出对监狱刑罚执行、狱政管理、罪犯教育改造等情况进行检察,注重发现重大和深层次问题,注重发现监狱执法问题背后的相关职务犯罪问题。
“墙外”监督 社区矫正巡回检察 助力平安辽宁建设
在新冠疫情防控关键时期,盖州市检察院严格履行检察监督职责,对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居住地的缓刑罪范某犯依法向盖州市司法局提出“收监执行”检察建议。
社区矫正监督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方式,是检察机关服务平安辽宁建设的前沿阵地。2020年年初,辽宁省检察院制定印发《关于建立社区矫正巡回检察模式,推进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深度融入社会治理的意见》,在全省建立三级检察机关上下联动、检察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内外协调的社区矫正巡回检察模式。
社区矫正巡回检察模式,包含以基层检察院为主导的常规巡回检察模式、以市级检察院为主导的交叉巡回检察模式,以省检察院为主导的专门巡回检察模式、检察机关与同级司法行政机关为主体的联合检查模式。重点对因工作人员履职不当造成的脱管漏管情况、社区矫正对象请销假制度落实情况、社区矫正对象收监执行监督意见落实反馈情况、保外就医罪犯等重点罪犯执法情况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截至目前,辽宁省检察机关已经完成了对全省监狱巡回检察的全覆盖,对全省984家社区矫正机构进行了巡回检察。通过发现、提出建议推动解决了“墙内”“墙外”监管执法活动存在的普遍性、典型性的问题。